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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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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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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离婚,法院

     离婚案件回哪个法院管辖,是离婚夫妻十分关心的一个话题。

     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相关划定,我们应当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呢?现在,律师365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做具体的说明。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并且合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常常栖身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常常栖身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栖身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栖身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常常栖身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假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栖身;2.被宣告着落不明或失落;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栖身地的,由原告起诉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在海内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中国公民一方栖身在国外,一方栖身在海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栖身国法院起诉,海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海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海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我们对离婚案件回谁管辖的法律解答,但愿对您目前面临的题目有所匡助。

     假如您对下列题目,例如,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含义,对管辖权有异议该怎么办等还有不清晰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律师365,我们将根据您的详细情况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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