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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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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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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切当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
关键词: 中止,不安,情况,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切当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划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借合同入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双务合同中商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划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即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

     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贸易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中止的效力①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合同法第68条划定,先给付义务人有切当证据证实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显著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旧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典质,质押等。

     ②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合同法划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③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合用前提,即取得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后履行方在公道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通过上面的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执行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在第二段中大概的给出了五点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对于合同的签订我们可以从法律中了解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权益,所以,签订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可缺少的,假如还碰到相关内容的题目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