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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办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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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办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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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署理,代办

     法条: 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或者代办署理权终止后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该代办署理行为有效。

     释义: 本条是对表见代办署理合同效力的划定。

     一,表见代办署理是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或者代办署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假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划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办署理合同要知足以下前提: l.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划定了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或者代办署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需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办署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大意造成的。

     假如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或者代办署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办署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本条划定的合同不必经由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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