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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抚养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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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抚养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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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抚养费,题目,孩子

      一、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划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划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前提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

    该意见较为具体地划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在这里大体先容一下: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回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糊口。

    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固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尽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春秋与女方春秋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回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糊口,假如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糊口对其糊口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回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前提,如工作不乱程度、收进情况差距不大的条件下,假如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好比,有证据证实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回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癖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回女方。

    

  第六,假如男女双方均无显著过错,各方面前提都相称,假如女方的思惟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糊口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回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归家,不绝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尽育手术,或丧失生养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养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养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癖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进较低,且工作不不乱,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回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回属没有直接的影响。

    但假如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前提相称,照望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 抚养费支付尺度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的尺度一定是月工资收进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进或同行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良多人以为抚养费尺度就是另一方收进的20~30%.实在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

    除了参照工资收进比例的尺度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也是相称重要的参考因素。

    好比,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

    但假如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进的20~30%即2000~3000元的尺度往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仍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

    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进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好比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进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实践中,良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于这样一来省往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望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立场。

    一般来讲,假如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良多人以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糊口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

    这种观念是不妥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糊口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三、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把握。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显著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四、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哀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哀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糊口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合法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尺度,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六、另一方收进大幅度进步,是提起追加抚养费的理由吗?

  假如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进没有显著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进却大大增加了,好比,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进。

    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去去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动机。

    但是,假如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私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八、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

    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糊口。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对于一般离婚案件,涉及到孩子抚养的问题都包括在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