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详细模式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详细模式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按照生意业务对价的差别情势,可区分为以下三种详细模式存量现金模式收购地契一付出现金作为对价(收购地契一付出实物资产作为
关键词: 三种,对价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按照生意业务对价的差别情势,可区分为以下三种详细模式  存量现金模式  收购地契一付出现金作为对价(收购地契一付出实物资产作为对价的法令关系与收购地契一付出现金无实质不同,因此,不但独区分为一种模式);该模式生意业务布局简朴,便于理解,今朝境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根基上接纳该模式。

    

  存量换股模式  收购地契一付出股票作为对价,该模式对于收购方而言,财政压力较小,但收购方的原有股东或收购方用来换股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原有股东,将面对被稀释股权比例的风险。

    

  存量混淆模式  收购方联合付出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能较为周全地满意出售方和收购方差别的要求,在境外本钱市场总被普遍接纳。

    

  增量收购类模式  上市公司(方针公司,出售方)向收购方定向增资刊行一部门股票(刊行后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比例),收购方则以现金,股票(收购方自身的股票,收购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票)和/ 或其他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对价,付出给上市公司。

    

该收购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长,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得到了现金和/或资产 (股票,其他实物资产)的流入,扩大了资产范围,因此,将上述收购方式称为增量收购类模式。

    

  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生意业务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上市公司既是生意业务的出售方,又是生意业务的方针公司,而上市公司股东则并不直接作为生意业务的当事方。

    

与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由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区别,增量收购类模式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