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民间高利借贷案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人身损害

民间高利借贷案

* 来源 : * 作者 :
我受本案原告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调查、阅卷及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朱德元欠原告陶玉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得到保护。 。  被告朱德元分别于 2004 年 8 月 1 日和 10 月 15 日向原告借人民币三万元和十万元。约定利息:月息 2 %,符合有关规定,至今已超过一年,计算 12个月利息6000元和24000元合理合法。且自愿约定保证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26000元,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朱德元花言巧语骗得原告信任,借得巨款,不见踪迹,拒不偿还;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原告精神上也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社会诚信带来恶劣影响,理应对其背信弃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180000 元并按月息 2 %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