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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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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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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陈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另双方未有婚前、婚后财产约定。2012年2月15日,经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朱某设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 。2013年9月10日,朱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9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以人民币9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13年9月10日将股权转让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甲方。上述协议签订后,向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