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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兄弟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女方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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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兄弟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女方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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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戴先生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即戴某一和戴某二。603房屋和409房屋均系戴先生单位的房改房。2004年,上述两套房屋房改时,均使用了戴先生的工龄,其中603房屋以戴某一的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戴某一名下;409房屋以戴先生本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戴先生名下。603房屋房改时,戴先生夫妻及两个儿子的户籍均在其中。2009年12月30日,戴某二与朱某某结婚,2010年12月1日,二人生育一子戴某三。婚前,戴某二出资对603房屋进行装修并作为婚房,婚后在该房屋内住了多年。戴某一则在409房屋居住。2011年7月27日,戴某一与两被上诉人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603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被上诉人。该合同约定定金1万元及售房款均未实际支付,其中售房款50万元只是约定“一次性付款”,未约定付款时间,交房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2011年8月12日,603房屋产某二协议离婚,双方在庭审回复法庭质询时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同年10月份,戴某一以售房款未支付为由向朱某主张权利,要求朱某支付款项。朱某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提出签订买卖合同系为了节约税费,实际上该房屋系父母的赠与,双方于戴某一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法院驳回了戴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