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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连丢自行车 物业部分担责抵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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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连丢自行车 物业部分担责抵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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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唐某小区内连丢两辆自行车,并由此拒绝缴纳小区物业费1040.3元,讨款不得,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部分担责,并折抵所欠物业费,判决唐某缴纳物业费1010.3元。   原告北京旺财物业公司(化名)诉称,被告唐某所有的北京市顺义区某花园小区某楼房由我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现被告拖欠我公司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40.3元。此款经我单位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物业管理费1040.3元。   被告唐某辩称,2006年和2007年的物业费没交是事实。我之所以没交,是因为我已向开发商交付了建存车棚子的费用,但至今我所在的16号楼却没有存车棚,导致我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先后丢失2辆自行车,公安局对此事也做了调查。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唐某所述基本属实,审理间,唐某以自行车发票2张(价值300元左右)及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进行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旺财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未超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范围,应予支持。唐某为证实其丢车事实,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对该项主张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应当指出,旺财物业公司在某花园小区设有保安,但在小区内16号楼下却发生了丢车事件,这充分说明其保安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存在一定过失。旺财物业公司对由此给唐某造成的损失后果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唐某要求抵扣物业费应予支持,抵扣的数额法院酌定为30元。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唐某给付原告北京市旺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0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