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保姆”继母要求继承房屋 继子称遗嘱可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伤鉴定

“保姆”继母要求继承房屋 继子称遗嘱可疑

* 来源 : * 作者 :
原告李某原为被继承人赵某的保姆,后二人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几年后赵某病逝,李某拿者一份有赵某签名的遗嘱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生前二人共同的二平房两间。   经审理查明,赵某有三子一女,赵某的原配即三子一女的母亲于早年去世,后因赵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故请来保姆李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后二人结为夫妻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赵某病逝后其二儿子赵二拒绝继续让李某居住。李某拿出签有赵某名字的遗嘱诉至法院,并提供遗嘱见证人作证。被告赵二称李某所拿遗嘱不真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李某所述,遗嘱内容为他人书写,赵某本人仅签名,见证人再签名,该遗嘱应为代书遗嘱。而依证人所述,遗嘱内容系由赵某本人书写并签名纳印,并由见证人签名纳印,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鉴于此法院认为,其一,原告所述遗嘱形式与证人所述相悖,无法确定本案遗嘱的形式;其二,证人所述的立嘱人签名加纳手印与遗嘱中立嘱人签名加盖名章的实际内容不符,故原告不能证实其所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继承两间房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