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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祖坟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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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祖坟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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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因修路祖坟被占,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某建设公司在六环施工期间临时租用门头沟区某村土地进行施工。韩某主张其父母、祖父母等8人共计六座墓穴在施工范围内,并就此问题曾向该公司提出。   建设公司认可韩某确曾告知在其施工范围内有墓穴,但仅为三座。韩某因知道只是临时占地,所以只要求把墓穴的位置标好,方便以后识别,当时并没有提出其他的要求,故其根据韩某的指引标出墓穴的位置,标记的墓穴待工程完工后可以恢复原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致使韩某家位于施工范围内的墓穴及墓穴周围地貌发生了改变,其行为侵犯了韩立生的合法权益,为其造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定建设公司给付韩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