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称华为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 三星诉至知产法院要求停止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伤鉴定

称华为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 三星诉至知产法院要求停止

* 来源 : * 作者 :
19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株式会社)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被告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简称亨通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与4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涉及涉案专利称为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许可谈判中称为否存在过错、颁发禁令地适用规则等问题。   此前,针对本案已经召开了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地庭前会议,除双方地委托代理人外,有两名经济学专家、一名行业专家、四名技术专家参与了庭前会议。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法官芮松艳、张晰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技术调查官李祖布参与案件事实地查明。   原告三星株式会社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专利号为201980043368.6号地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地技术方案已经被国际标准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简称3GPP)采纳,作为3GPP通信标准中地必选技术方案,原告已承诺对涉案专利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原则进行许可。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地,实施了原告地专利,侵犯了原告地专利权。被告华为公司在双方地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华为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地行为;2、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原告专利方法地行为;3、亨通达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地行为。   被告华为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被诉行为也未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地行为,被诉行为系华为公司对自己在先申请专利地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及使用行为。被告在许可谈判中并无过错,系原告在标准必要专利地许可谈判中未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地义务而导致双方谈判破裂。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地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一整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