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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小产权房”买不得,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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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小产权房”买不得,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常德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无证“小产权房”买不得,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常德律师


  2012年,周某某在徐某某处预购了一套小产权房并交付购房款150 000元。该房屋因故未交付,徐某某答应将即将开发的另一小区某套房屋卖给周某某。2016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周某某准备装修时,发现别人已经在装修,遂将徐某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2011年,徐某某在湖南省安乡县从事房产小开发工作,周某某欲在徐某某处购买一套价格优惠的住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某将自己开发的位于安乡县某处三楼或者四楼一套房屋卖给周某某,并收取了周某某150 000元现金。房屋建成后,徐某某将该处三、四楼房屋全部销售,周某某要求交房时,徐某某以该房面积小,推荐周某某购买另一处面积较大的新住房,周某某表示认可。2013年1月6日,双方就延迟损失达成一致,徐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了190 000元的收据。后因政策原因,房屋开发一直未能复工。2016年5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先小产权房的六楼住房卖给周某某,约定价款130 000元。周某某着手装修房屋时,发现已有人正在装修该套房屋,方知徐某某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徐某某所从事的房地产小开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其建成的房屋不能依法入市销售,物权不能转移,属履行不能,周某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徐某某应当返还购房款给周某某。徐某某收取了周某某的现金,客观上受有利益,周某某因此受有损失,双方未就后续违约损失计算进行明确约定,现周某某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周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徐某某返还周某某现金190 000元(已偿还的8000元应予以扣除),徐某某应按照年息4.90%计算损失并赔偿给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