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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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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时 间:2019年9月4日8时45分

地 点:本院第八十四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员:刘欢 书 记 员:林谷曼

到庭诉讼参与人::邓汝松、许铭辉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石,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璐,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铭辉,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玲,系许铭辉妻子。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诉人李景石与被上诉人许铭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7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欢、审判员丁阳开、审判员茹艳飞组成,由审判员刘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受合议庭委托,今天庭询由审判员刘欢主持。书记员林谷曼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法官助理曹筱雨担任其他工作。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审: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众:清楚。
审: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众:不申请回避。
审:告知本庭是数字法庭,全程录音录像,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众:清楚。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你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上: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许铭辉增加支付李景石工程欠款18500元,并支付逾期期间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欠款99800元金额为本金,从200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许铭辉承担。具体事实理由与我方书面上诉状一致,补充:第二点,我们本案的工程,被告方是老赖。本案的建设工程是1999年发包给我方的,为他施工。1999年的年底已经完工交付使用。被上诉人一方已经搬进去入住。而对于本案的工程款,被上诉人不但是拖欠本金,对利息也是基本上是没有付。所以拖欠的本案工程款将近20年。对于被上诉人这种典型的老赖,拖欠工程款20余年不予支付。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利息问题,我们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多次坚持主张,而一审法院不予理睬,在判决的时候对于利息的诉求,我们要求是从按照合同规定办。这个一审以我们的起诉状的笔误,不准许我们更正为由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一审判决是极不公正,所以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第三点,被上诉人拖欠我们的工程款,有被上诉人亲自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因此我方的举证已经完成。对于何时归还欠款?归还的是工程款本金还是工程款的利息?本身是被上诉人的举证范围,应该要由被上诉人履行举证义务。被上诉人举证不足的应当予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一审法院将何时归还欠款以及将举证义务归结于我们原告方去举证。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对举证责任的划分不公,我们提供了欠条,我们要求被上诉人按欠条的确认的事实计算工程款本金和利息,我们的举证义务已经完成。本案的这个证据充分,事实简单清楚,一审法院判决的不公正,所以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审:请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被: 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一审均已确认还款数额
审:二审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上:没有。
被:没有。
审:上诉人有何补充?
上:我们在一审中是主张的。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在签署借条之后至本案起诉以前,其支付的小部分款项,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是支付的是工程款的利息,而不是归还的工程款本金。原审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一审法院我们在一审开庭的时候是要求更正起诉状上面关于利息的笔误,一审法院认为这是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是坚决不同意我方予以变更。我方在一审中已经陈述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我方是变更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我们就算是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的,应该是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而一审法院拒绝采纳,所以坚决不同意我方的变更诉讼请求,就关于利息这方面。第三点,也就是刚才第一个问题所延伸的,我们认为写了欠条之后,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是支付的利息。法庭我们认为他付了一部分利息,如果说他不同意我们变更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在诉状上面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的利息是基于他以前归还过一部分利息,这是一个前提。如果说法庭是采信被上诉人的说法,他之前归还了一部分不属于利息,基于被上诉人对事实的不认可。案件案情发生了变化,我方产生了重大误解,我们认为他归还的是利息,被上诉人说不是规划利息,利息没有归还,我们也有权要求在收到被上诉人的答辩之后,我们调整我们的利息诉求。既然他不认可是归还利息,我们还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追讨我们的合同约定的利息。所以我们关于本案利息的诉求,不管是从哪一个方面来讲,我们的要求都是合法,更加是合理的。一审法院系关于利息的定性,不采纳我方的意见,又不同意我们更正诉状的笔误,也不同意我方变更一审的诉讼请求。对于二十年的利息判决不予支付,我们认为显失公正,也不合理。
审: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出具欠条后,你们在欠条中注明的收到的款项是对方在欠条中注明收到款项,认为这个是本金还是利息?
上:我方认为许铭辉归还的是利息。
审:欠条中写明仍欠三万一元。这是上诉人写的吗?
上:我们认为不能够证实这个是我方写的,我们认为它是利息,还欠三万一元。
审:既然这个还款是利息,为什么写成欠三万一元?
上:我们没有跟对方达成一个合约。这不管怎么记录,它不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审:被上诉人在欠条中注明了这个人欠三万一元。你认为你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
被:是本金,没有利息。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言。
上:我方认为我们上诉所主张的上诉请求的是合法合理的。第一个关于本案违约方。他是被上诉人一方是清清楚楚。合同签好后付工程款30%,二层建好楼面付30%,主体完工付90%,余下部分工程结束后半个月内付清。所以这个对于工程款的给付,合同约定得很清楚白。因此这个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尊重合同的约定进行执行,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那么理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符合清理的。对于一个工程款拖欠20年,最后不需要支付利息,一审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期付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双方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必须要予以履行。第二,在本案当中关于利息方面的诉求,我方从来没有放弃过。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我方要求被上诉人按期付款,我方多次追讨,在追讨的过程中,被上诉人虽有间断性的支付部分款项,我方认为是利息。从本案所有的证据来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方曾经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追讨,而且主张我方债权方放弃了利息的诉求的意思表示的,应该要由被上诉人予以举证。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实我方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求。第三,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我们有被上诉人在2001年7月1日所签署的结算文件予以证实。2001年7月1日,被上诉人确认欠我方的工程款本金是99800元,我们认为这一证据已经足以显示。建筑工程款的一个结算文件,是双方的签名。而后续任何在欠条上面所做的记录,这个不是我们双方的协议。
被:2014年2月双方已经计算清楚工程款为31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原审法院已确认欠付工程款为25500元。希望维持原判。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可以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上:
被:
审:由于当庭无法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如果庭后有和解协议,要及时告知法庭。
众:清楚,同意。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