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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得限制广州花都律师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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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得限制广州花都律师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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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2百零2条划定得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得“执行行为”,仅限于法院在入进强制执行阶段所采取得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不适当作为。

    对于执行预备与辅助事项,如投递执行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行为均不能提出异议;执行依据得法律效力题目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得范围。

      案情  2007年7月19日,因双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1事,海盐博利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利公司”)起诉南京先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特公司”)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盐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得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其后,海盐法院依照双方得调解协议作出(2007)盐民2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调解书商定:博利公司退还被告先特公司小密铸焊机1台,由先特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前负责装运。

    博利公司所欠得货款113200元不再支付,在退货款中冲抵,两项尚余125800元;先特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条件供应博利公司包板机出产线1条,价款为138800元,由先特公司负责装运,安装调试;上述两项折抵后,余款先特公司自愿抛却,若先特公司逾期未提供应博利公司包板机出产线或未提货得,则博利公司有权向先特公司主张138800元,并可以在先特公司逾期履行义务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先特公司没有定期提供应博利公司出产线,2008年6月26日,博利公司向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先特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以双方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内容不1致等为由向海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  海盐法院举行公然听证后,经审查以为,先特公司于申请执行人同意逾期交货后又拒尽履行义务,双方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内容仅为表述顺序上不1致,其对逾期提供样品图纸,执行标得应是125800元等异议,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故此,海盐法院作出(2008)盐执字第1306-1号民事裁定,驳归了先特公司得执行异议。

    海盐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21日和2008年8月22日依法共扣划了先特公司 存款63436元。

      先特公司不服,以该案得执行依据调解书违反公平原则,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内容不1致以及调解书投递不符正当律划定为由,于2008年8月27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海盐法院(2008)盐执字第1306-1号民事裁定;并增加1个哀求,即要求海盐法院返还相应得扣划款。

      嘉兴中院经审查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零2条得划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法院执行行为违背法律划定得,可以向负责执行得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向上1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执行行为”仅限于法院在入进强制执行阶段所采取得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不适当作为,如消极执行,怠于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利便执行得财产而法院查封不易处理得财产等行为。

    从先特公司向海盐法院提出得执行异议以及向嘉兴中院申请复议得主要理由来望,其针对得主要是作为本案得执行依据即民事调解书得效力题目,好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是否存在不1致,调解书邮寄投递是否正当以及调解协议是否违反当事人得真实意思表示等题目。

    有关上述题目,嘉兴中院以为应该不属于“执行行为”范围,在执行阶段也无权审查,应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因此,海盐法院受理此执行异议应属不当,应予纠正;先特公司就上述题目所提出得复议申请亦不能成立。

    至于先特公司在复议申请中要求返还扣划款得题目,因为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划定,嘉兴中院裁定撤销了海盐法院(2008)盐执字第1306-1号民事裁定,并驳归了先特公司得复议申请。

      解析  新修订得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得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得权利,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得正当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得执行行为提供了有力得法律保障。

    但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针对得“执行行为”得范围应该有适当得限制,并非针对所有得执行行为均可提出异议,好比,对于执行预备事项,如发送执行通知书,投递执行文书等均应不能提出异议,否则,不利于执行案件效率得进步。

    而且,这1题目还涉及到审讯权与执行权得界限题目,与第3人异议审查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尤其需要正视;对于执行依据得法律效力题目,显然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得范围,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好比再审程序。

    从另外1个方面望,先特公司在2008年3月19日签收了海盐法院所作出得民事调解书,且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而是待到入进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时才于2008年7月18日提出执行异议,其滥用执行异议以阻碍法院执行程序正常入行得意图是比较显著得。

      考虑到执行异议针对得对象“执行行为”范围比较广,为了保证正常得执行程序入行,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和复议权,在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休止执行,除非当事人提供公道得担保,最近颁布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题目得解释》第十条对此也作了明确得划定。

    因此,海盐法院在驳归执行异议后依法扣划先特公司 存款亦无不当。

      当然,对于法院得执行行为哪些可以提出异议,哪些不答应提出异议,以规范当事人得行为,确保法院执行效率,仍有待于相关法律规范得入1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