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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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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对用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这段话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和命令;第二,任何行政机美、社会团体和个人不仅不得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而目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检察。

应当明确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干涉”,是指于法无据的干预活动。比如以领导身份对审判人员施加压力,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等。而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实行监督或制约则不属于干涉的范畴。

2.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也就是说,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讨论案件,对案件处理工作做决定、发指示,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为,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当前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3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有原则区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独立,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面言的,是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鼎豆,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它只是一种司法工作原则,而非一项政治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监督。对立法机关负责,而不是与立法机关相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