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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其他原则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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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其他原则所必需的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其他原则所必需的。只有真正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到实处,才能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切干扰,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能理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领导与制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国家统治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的监督,授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监督与制约。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并不矛盾。我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其具体方式是为审判、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法官和检察官,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加强他们的党性和严格执法意识。党的领导不是包揽审判、检察工作,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也不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发号施令。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机关的活动都要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权力(立法)机关的监督和直接监督的方式来实现。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法院、检察院定期、不定期的工作报告,任命、撤换法院院长、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的方式来实现。人民对法院、检察院直接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生效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或批评意见等方式进行。需要说明的是,权力机关也不能就如何处理某一具体案件,事先向法院、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人民群众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批评意见,也不能强迫法院、检察院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