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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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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期限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关键词: 上诉

一、上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不仅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调解不成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则需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分别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对选漏诉讼请求的处理。即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原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对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处理。即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

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对当事人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即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感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此外,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为保证上诉案件的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