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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旗人特权《大清律例·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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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旗人特权《大清律例·名例律》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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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旗人特权《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旗人犯笞杖罪往往适用鞭刑,犯徒一年,枷号二十日;流二千里,枷号五十日;充军极边、烟瘴,也仅枷号九十日。若犯死罪,还可因其父祖或叔伯兄弟或子孙战死疆场的功劳免死一次。

 财产法律制度

清朝财产法律制度方面基本因循旧制,较有特色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旗地旗产的设置和保护

清初,为解决大量涌入关内的满洲贵族及八旗官兵对土地的需求,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下令在京城附近圈占土地:“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