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比如根据本票能够流通的传统习惯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法规

比如根据本票能够流通的传统习惯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关键词: 广州花都律师

习惯也做了相当的调研。比如根据本票能够流通的传统习惯,强调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又如对于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考虑到当时中国社会公证机关尚未具备,因此特意规定除公证人外,当地法院、商会、银行都具有作成拒绝证书职权。施行以后,未加修改而长期沿用。

海商法

省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海商法草案准备通过立法程序。但是草案公布后遭到了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国内水运界的抵制,请求延长审议时间,在进一步深人调查国内水运习惯后再修正草案。国民政府立法院却采取强硬态度,驳回这些意见。仍然按既定方针在1929年年底就通过了这部《中华民国海商法》宣布于193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海商法共有总则、船舶、海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8章174条。该法按照船舶所有人来确定船舶国籍。确认除了有特别规定者外船舶适用民法有关动产的规定。明确船舶运送契约为要式契约。共同海损采取“残存主义”,共同海损发生后以留存的船舶积货价格、运费的半额,与共同海损的损害额比例,由各利害关系人分担。

该法基本以德国海商法为蓝本,有些规定与中国传统习惯不合。比如规定旅客运送的票价应包括旅途膳费在内;又比如规定装载在船舶甲板上的货物不被认定为共同海损,等等。

保险法

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频繁的战乱和社会动荡也并非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北洋时期的《保险契约法草案》再加修订,名称改为保险法,提交立法院三读,迅速得到通过。1929年12月30日公布。这部保险法共有总则、损害保险2章,82条。规定保险契约为要式契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保险人的义务采用列举方式表达,规定对于因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以及要保人(投保人)过失(排除故意与重大过失),或履行人道上之义务而导致的损害,都应负责。在没有诈欺情况下,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1929年的这部《保险法》并没有公布施行时间,因此实际上一直只是部法案而已。1937年1月11日,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第二部《保险法》,共有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附则等4章98条。内容进行了较大改动,但是仍然没有公布实施时间。由于南京政府一直没有公布保险业法规,保险业无从规范,自然也就无法实际施行《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