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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法汉法和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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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法汉法和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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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法汉法和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因此,元朝在对汉族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接受的程度方面,与辽金是不同的。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如前所述,由于元朝国家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汉族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借鉴是非常有限的。不少政治家都反对全盘接受汉族的法律制度。元朝初期的大臣胡祗就主张在保存蒙古旧制的基础上,实行民族分治,即以蒙古旧制习惯法治蒙古人,而以汉法治南人汉人。他认为:“法之不立,其源在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然则何时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则法自立矣。”具体地说,就是“治汉人必以汉法,治北人必以北法,择其可使而两用之参用之亦可也,未有无法而能立事者也。”这种思想,在元朝的立法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正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元朝并没有采取《唐律》那样的成文法典的立法形式,而采取了以编修“断例”为主的立法形式。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在损益汰选糅合“蒙古法”与“汉法”基础上的糅杂物。 立法概况 元朝的立法,经历了从蒙古部落时期到蒙古国时期,再到元朝建立以后这样个复杂的过程。 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在蒙古部落中,有许多世代相传的“yusun”蒙古语音译为“约孙”。它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是蒙古人据以评判是非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中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其中部分被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另部分则作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规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