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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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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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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1.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方式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终裁决定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举例说明:①初步裁定认定倾销幅度为30%,临时反倾销税已按30%征收。终局裁定认定倾销幅度为50%,且明确应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对象就是已经被海关征收的30%的临时税,少征的20%不得要求进口经营者补缴。②初步裁定认定倾销幅度为50%,临时反倾销税按50%征收。终局裁定认定倾销幅度为30%,且明确应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追溯征收时发现临时税多征了,多出的20%税款应退还进口经营者。

2.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31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但在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作出倾销或损害的否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37条和第38条,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但应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因此,针对不同进口经营者征收的反倾销税,若其各自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不同,反倾销税率也应当不同。

反倾销税原则上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是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5年。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