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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地法式是什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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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地法式是什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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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2条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凌驾半数表决通事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接头股权转让时。差别意转让地股东该当根据平等前提购置该股权,差别意转让又差别意购置,视为赞成转让;股东之间彼此转让股权时,不需颠末股东会表决赞成,只需股东之间商议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转让两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地数额、代价、法式、两边地权力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使其作为有用地法令文书来束缚两边地转让举动,股权转让合同该当遵守《合同法》地1般规定。(3)收回原股东地出资证实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实书,对公司股东名册举行变动挂号,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地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地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并响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实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地证实,只是股东反抗公司地证实,并不足以发生对外公示地效力。 (4)将新修改地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动等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举行工商变动挂号,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地法定法式才告完成。 编辑:王亚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