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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53 条与第 1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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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53 条与第 154 条))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53 条与第 154 条))

(一)《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① 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②不能按照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的意愿发生其追求、希望的法律效果。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③对法律行为无效具有过错的当事人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法条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规范内容①已经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该法律行为无效。

②违反的须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若违反的系部门规章、地

 方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法律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③违反的须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若违反的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规范”和“形成性强制规范”,法律行为并不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