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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_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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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_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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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如无《民法典》153、154等条规定的情形、、 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 名义股东2实际资人与名义股投资权益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归属发生争议的: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 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冒名股东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大民法院不予支持。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2.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是公司的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解除股东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 资格 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3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1.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2.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经典考题: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3·69题·多选 ①ABC。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3》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热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B、C选 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