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移转上的从属性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移转上的从属性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关键词: 广州花都律师

移转上的从属性

①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 407 条与第547 条)。(见例2和例3)。须注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担保物权不一定随同债务转让(见《民法典》第391条)。

②担保物权移转上从属性的特别之处。《民法典》第547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547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③ 债权转让通知对物保人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物保人的,该转让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所谓“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指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物保人对让与人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受让人不再承担。(见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