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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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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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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违约金高于损失30%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

例7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违约,乙能够证明甲违约给乙造成20万元的实际损失。①若乙诉请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根据通说,法院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0万元。②但是,到底增加到多少,由法院斟酌违约方的过错、履行程度、合同债权人预期利益等因素,自由裁量。③假设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 16 万元,则乙无权再另行请求甲承担4万元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因该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就是损害赔偿的替代,二者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