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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请求权(《民法典》第 582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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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请求权(《民法典》第 582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17 条)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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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请求权(《民法典》第 582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17 条)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

①概念。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民法典》第 582 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 17 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②性质。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虽然关于其性质有争议(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并且直接依照标准相应减少价款(报酬)。

③ 适用范围。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④行使。行使减价请求权时,减少多少价款,有法定标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17 条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当事人有权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作为应当减少的数额。 

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有权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注意两点:(a)时间点是“交付时”;(b)是两个“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价值。

例8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的市价向乙出售一辆崭新的轿车。”甲于2013年6月1日向乙交付了A车。2014年2月1日,乙得知甲出售给自己的A车在售前因事故被碰撞过,甲维修美容后出卖给自己。①乙有权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②因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当乙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甲必须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比如,不能主张:“你把车还给我,我给你换一辆没有问题的。”因为,乙也许希望继续保有A车(1为他开着这辆车追上了现在的太太)。③当乙对甲主张减价请求权时,减价的标准,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17 条的规定,为汽车交付时(2013年6月1日)没有该瑕疵的汽车与有该瑕疵的汽车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比如经物价部门鉴定为8万元)。                                                        特别提示: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1 《民法典》第589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2 《民法典》第 589条第二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