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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过错影响经营者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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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过错影响经营者的营业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1、进行工程施工时,如果施工单位有过错影响经营者的营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怎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

2、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3、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

4、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时,如果影响了经营者经营的,施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施工单位赔偿,一般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