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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房屋增值按比例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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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房屋增值按比例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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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案例】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先容,步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栖身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
关键词: 房屋,还贷,分割,按比例

      【案例】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先容,步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双方栖身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回属。

     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回还了部门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

     当年50万买的屋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来源南京秦淮法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划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划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回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回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入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判决】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进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

     南京秦淮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门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门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门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律师分析】在宣布之前的类似案例,法院处理判决各不同,泛起同案不同判的判决书。

     这次出台司法解释三给予了一个同一的处理方式,这是一个亮点。

     尤其是增值部门如何计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司法解释,固然没有把婚后增值部门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定了一方有权对增值部门要求分割,确定了一方的权利。

     再者,确定增值部门的计算是按照还贷款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门入行分割,给另一方入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