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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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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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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被上诉人杨某与游某系夫妻,上诉人宋某与杨某为亲戚。为赎回登记车主为杨某的车辆,杨某首先向上诉人宋某借款1万,宋某打款1万给杨某。而后,杨某与游某离婚,游某单身一人向宋某借赎车剩余款项,宋某因其杨某是亲戚,并相信二人是夫妻,遂向赎车行支付剩余款项。而后,该车出售,当上诉人宋某要求两被上诉人还款时,杨某拒绝还款,游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此款与杨某无关。此案焦点在于离婚后的杨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该笔债务形成于两被告离婚以后,二审判决上诉人胜诉,理由是杨某是受益者,游某是借款人,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律师点评:离婚后的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债务,其关键点在于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案中,上诉人宋某借款被上诉人游某,是因为上诉人知道两被上诉人是夫妻,彼此应存在代理关系,借款给游某,实际杨某应有还款义务。虽然两被上诉人在游某借款时已经离婚,但两被上诉人均未提及此事,上诉人宋某对两被上诉人离婚事实完全不之情,基于信赖而给付了金钱,当然结果应由杨某承担。不过,法院采取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院原则审理了此案,公平合理地处理了本案,体现了法院原则并非束之高阁的闲置条款,原则灵活运用于纠纷,法律才有了灵魂。点滴建议:此案属借贷纠纷,如果借条当事人均签字,则矛盾就没有了纷争的温床,如何在亲情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我们都需要仔细思考。无论如何,避免纷争远远好于在纷争中去挽救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