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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党员自家房屋生纠纷 法庭做工作帮其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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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党员自家房屋生纠纷 法庭做工作帮其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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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山法院长沟法庭经细致工作,妥善处理了一名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与儿媳和孙子的房屋权属纠纷。   原告陈兰(化名)今年7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她在解放战争时期积极投身于革命工作,后于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长沟镇某村解放后第一任党支部书记。     陈兰诉称:她与丈夫婚后生有二子二女。长子宋河(化名)于2003年因病去世;其他三个子女均已近五旬。原告与丈夫于1966年离婚,四个子女由原告抚养。现子女均已成家,因原告居住的三间北房年久失修,故于1993年在原址上翻建了北房五间、棚子五间。2002年原告长子宋河患病,为了让他养病故让其子居住在她的宅院,原告搬到次子家中暂时居住。长子于2003年9月份去世。当原告想搬回该宅院居住时被告已经将门锁更换,使原告有家不能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1993年所建的北房五间和棚子五间归原告所有。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郭云(化名,系宋河之妻)向法庭提交了1998年村委会干部书写的分家单,证实诉争房屋已经分归原告长子宋河所有;被告宋振(化名,系宋河之子)向法庭提交了宋河病逝前所留遗嘱,证实宋河的所有财产除留给原告陈兰3000元赡养费外,其余房产已指定由宋振继承。   原告陈兰见胜诉无望,思想一度产生波动。长沟法庭闻讯后,专门找原告陈兰谈话2次,以稳定其过激情绪。后经法庭走访1998年分家时的见证人,了解到在分家过程中宋河(已病故)曾口头承诺将其所分房屋留一间由原告陈兰居住,因当时家庭关系融洽,此条内容未写入分家单。后经法庭向双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被告郭云、宋振同意将五间北房之最东侧一间由原告陈兰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