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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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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广州花都律师

时 间:2019年8月20日,15时30分

地 点:第四十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员:谷丰民 书 记 员:陈培铮

到庭诉讼参与人:肖立峰、彭陆锋、苏思华

旁听人员:刘会英、杜华平

(宣布法庭规则略)下面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 (43号原告、537号被告):肖立峰,男,汉族,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陆锋,广东定海针(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43号被告、537号原告):广州市梦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42、四十四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杜陈成,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思华,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红,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众:没有。
审:上诉人肖立峰、广州市梦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肖立峰、广州市梦晖物流有限公司不服(2019)粤0112民初4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原由审判员谷丰民、审判员李婷、审判员印强组成,现因内部人员调整现合议庭变更为审判员谷丰民、审判员苏韵怡、审判员印强组成,由谷丰民担任审判长,今天庭询由审判员谷丰民主持。书记员陈培铮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唐亚玲担任本案其他书记员工作。
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审: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肖立峰:清楚。
梦晖公司:清楚。
审: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肖立峰:不申请回避。
梦晖公司:不申请回避。
审:受合议庭的委托,本案进行庭询,由审判员谷丰民主持今天的庭询,当事人是否清楚,有无异议?
众:清楚,没有异议。
审:下面进行庭询,由上诉人肖立峰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肖立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与上诉状一致,没有变更和补充。(详见上诉状)
审:上诉人梦晖公司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梦晖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与上诉状一致,没有变更和补充。(详见上诉状)
审:梦晖公司的答辩意见?
梦晖公司:不同意上诉人肖立峰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答辩具体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审:肖立峰的答辩意见?
肖立峰:答辩意见与书面答辩状一致。
审: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肖立峰:有。当庭提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肖立峰仍需要继续治疗,证明劳动关系应延续至二零一八年。
(肖立峰当庭向梦晖公司展示证据)
梦晖公司:对证据真实性确认。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我方认为劳动关系应是2018-6-22。我方二审没有新证据提交。
审:双方对本案有关情况有何补充?
肖立峰: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二十八、二十六条(详见庭上发言稿)。
梦晖公司:肖立峰入职时通过录音记录对梦晖公司不利证据。鉴定结论补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审: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肖立峰:不同意调解。
审:今天庭审到此,各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