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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方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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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方式地点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关键词: 上诉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第一审允许上诉的裁判作出后,当事人针对该裁判提出上诉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即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对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审理。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体现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制约的理念当然,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职责,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基于当事人上诉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所确定的特殊内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35条明确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同时,该司法解释第36条还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地点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

1.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2.径行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需注意的是,径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向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