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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服行自已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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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服行自已应尽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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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服行自已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不得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响大小具有重要意义。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的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

报害结果

报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适成的报建和防吉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现药阅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损其结果表明法律所探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售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进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想的、虚构的尚末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遇结果对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国果关系

因果关型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面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特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现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