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适用原则确定的准据法是该国的实体法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根据上述法律适用原则确定的准据法是该国的实体法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关键词: 广州花都律师

公约还规定,根据上述法律适用原则确定的准据法是该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和转致,而且只有在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以拒绝适用,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亦应予以适用。                                                                                        国际环境污染的法律适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加深,由国际贸易、跨国投资、远洋运输等所带来的严重的国际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从国际环境污染发生的范围来讲,国际环境污染可以分为:国际河流污染、国际海洋污染、大气的跨国污染以及国际核污染。国际环境污染会给他国境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说国际环境污染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解决国际环境污染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条约

通过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在跨国环境侵权领域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同,无疑是一种最富有成效的努力。目前国际上制定的条约和规则包括:1962年《关于海洋运输核物质方面的民事责任公约》、1966年《关于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规则》、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9年《远程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198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等,这些公约和规则以实体法的形式规定了国际环境污染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目前国际环境污染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各国有关国际环境污染法律适用的规定

从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有关确定国际环境污染准据法的规则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适用对受害方最有利的法律

依德国法律规定,跨国污染的受害者有权选择遭受损害地或污染行为作出地的法律。希腊、捷克、斯洛文尼亚等国的立法修正案中均采用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