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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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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继承法》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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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和1985《继承法》均无明确规定,但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对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凡与中国订立条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没有条约的,按照中国法律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位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中国国库;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国处理。

《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七章对无人继承财产涉及的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规定:

1.无人继承财产的确立,适用死者死亡时本国法

对于什么财产属于无人继承财产,中国主张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但是,如果依照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该财产没有继承人,而根据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的规定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不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确定了某财产是无人继承财产以后,就要决定该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对此,中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七章吸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精神,采取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是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七章第76条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