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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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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解析】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办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打斗而不制止,导致乙扔酒瓶伤人,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所以,甲的医疗费由乙承担,酒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乙和酒店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提示】本题所涉及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中增加了组织者的责任)

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隆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结语-重点提示:

雇工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有三种情形;

1.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工无过错(高度危险作业)或者是一般过失(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负责;

2.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有向雇工追偿的权利;

3.雇员超出授权范围活动,但有履行职务的表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关,仍然属于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只有那些既没有执行职务的表象、也与履行职务无关的“非常明显”的超出授权范围活动的行为,才由雇工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