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
* 来源 : * 作者 : 广州花都律师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单选第40题)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考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大江房地产公司之间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正确。级别管辖
在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指:
(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上述三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属于“重大”。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